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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葛恩与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797号原告葛恩。委托代理人范琴,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军。委托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恩与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恩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琴,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恩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团购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4年3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原告月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且未予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资至2013年10月。原告为相关补偿事宜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2,000元;2、被告按仲裁裁决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交通补贴9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3月13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6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的高温津贴800元。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起即未再向被告提供劳动,故被告无须支付其此后的工资。原告旷工3个月,违反劳动纪律,被告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系同一天向对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告的通知先到达被告,被告不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告处并无统一的交通补贴标准,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应该得到交通补贴。原告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有误,原告的年休假标准是5天/年,即使按原告的方法计算,原告应享有4天,但被告也不予认可。因原告是销售岗位,提出申请经批准才会有年休假,但原告未提出过。另原告从2013年9月24日起未上班。原告享受的利益已超出年休假。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室内,不应享受高温费。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团购经理一职。双方于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14年3月12日止。原告月工资为6,000元。被告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上月全月工资。2014年1月2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被告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于同日亦向原告发出通知,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月6日,原告以诉请事项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系原告提出辞职在先。该会于2014年3月7日作出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24号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对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以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由,亦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4年3月4日作出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25号裁决,由被告为原告补缴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该裁决业已生效。且被告于2014年9月为原告补缴了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还查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3年10月。又查明,原告的劳动手册载明的最后一次用工期限为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3日。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13宾格销售管理制度》、2013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销售人员拜访统计表(均系复印件),以及《关于客户拜访交通补贴的建议方案》的电子邮件一份,欲证明其应享受高温津贴及交通补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未予认可,并认为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室内,且双方亦未约定过交通补贴。原告还于庭审中提供了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件各一份。原告陈述,此为2013年12月9日,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德军等人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刘德军多次谈到,大家应工作到2013年12月31日,且承诺工资发放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也在录音中表态,到12月底,其能做多少业绩就做多少。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为此原告申请对录音中是否为刘德军本人的声音进行鉴定。本院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司鉴中心[2014]数鉴字第169号鉴定意见书,因刘德军未能来鉴定中心录制供比较的语音样本,故无法判断检材录音中被称为“刘总”的男声是否为刘德军所说。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4,000元。被告对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系刘德军不在上海办公,故未能配合鉴定。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录音光盘、录音整理件、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工资之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相关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件。被告对此未予认可,原告申请对录音中的谈话人声音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为其本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等的对话。但被告法定代表人未能配合录音鉴定,故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件反映出,刘德军在谈话中多次提及,大家要工作到2013年12月31日,工资亦结至当日。而被告亦认可支付原告工资至2013年10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11月、12月工资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系以被告拖欠其工资、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据此向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被告对此辩称,其于当日以原告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12月9日的谈话中,多次谈到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结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也表态其会做到同年12月底。故从录音中可以体现出原、被告对于工作的最后期限以及工资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即双方已对劳动关系的终结日期已协商一致。原告在此之后,再以被告拖欠工资等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被告现虽称不同意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但因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认定为其应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交通补贴以及高温补贴之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虽提供了《2013宾格销售管理制度》以及2013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销售人员拜访统计表,但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而原告提供的《关于客户拜访交通补贴的建议方案》系电子邮件,原告未能就此电子邮件进行当庭演示,也未进行公证,故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每月300元的交通补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交通补贴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且原告也未能就其所述的其于高温天气时经常外出拜访客户一节提供任何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高温补贴之诉请,亦难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本案中,首先,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双方已对工作的最后期限达成了一致,而在2013年12月9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内,原告若有应休未休年休假,其完全可以先行申请安排休假。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手册,其上次用工登记结束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故原告并不符合可以享受年休假之条件。综上,其主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恩2013年11月、12月工资12,000元;二、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恩经济补偿金6,000元;三、驳回原告葛恩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上海宾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剑虹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