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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童斌铧与王善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童斌铧;王善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斌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康。上诉人童斌铧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实际居住地在虹口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号、XXX号、XXX号XXX层,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