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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孟富诉临沭街道花园社区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孟富,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春夫,刘自选,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商初字第2号原告:朱孟富。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连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宝芸,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夫。被告:刘自选。被告:刘自奎。被告:史佃芬。被告:郝秀婷。被告:刘春强。被告:刘春永。原告朱孟富诉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简称花园社区居委)、刘春夫、刘自选、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兰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孟富、被告花园社区居委委托代理人王宝芸、被告刘自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夫、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孟富诉称,原告在县城南外环开设饭店一处,被告村委会经常在原告处就餐,吃饭后由村委会的相关干部在招待费单据上签字,以上的被告均有签字,共计拖欠生活招待费为18103元。该生活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之间相互推诿,让找居委会要,但居委会也不支付该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餐饮费18103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花园社区居委辩称,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原告诉答辩人花园社区欠招待费一事根本不存在。原告既无花园社区居委的欠条,菜单清单上又无花园社区居委盖的公章,更无负责人签字,花园社区居委无人安排他人在原告饭店处招待,此事经会计查账核实,答辩人花园社区与原告无经济往来,查无此帐。原告所诉清单上招待费个人签字,纯属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不应花园社区居委承担。所以,原告追加答辩人花园社区居委主体不对,本案与答辩人花园社区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答辩人花园社区居委的诉讼请求。被告刘自选辩称,当时我在居委任会计,本案的招待费我经手的都是用于村公务招待,村中各项工作需要招待,这款应当由村委支付,不应当由我个人支付。被告刘春夫、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花园社区居委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食全食美”饭店进行公务招待,期间共拖欠原告餐饮费17387元,被告刘春夫、刘自选、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及刘伯臣分别在结算菜单上签字,并注明公务招待的事由。2014年12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八被告支付餐饮费18103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刘自忠签名的菜单一份,金额为372元,被告花园社区居委质证称刘自忠不是本村干部;署名刘作峰,金额344元,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的菜单一份,但未注明用餐事由。原告主张该两份单据均是被告居委安排招待的,对前述主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刘春夫、郝秀婷、刘自选、史佃芬、刘春强在临沭县临沭街道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担任居委会主任、妇代会主任、会计、综治主任、计生主任、治安主任,被告刘自奎系临沭县临沭街道花园社区的党支部负责人,被告刘春永是村民代表,刘伯臣任综治主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菜单55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花园社区居委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进行公务招待,共拖欠原告餐饮费17387元,这一事实由时任花园社区两委干部刘春夫、刘自奎等人签字并注明公务招待事由的菜单予以证实,应予支付。被告刘春夫、刘自选、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在被告花园社区居委用于公务招待的菜单上签名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被告花园社区居委承担。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刘自忠签单的餐饮费与八被告有关,故本院对于原告要被告承担该份餐饮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署名刘作峰,但未注明用餐事由的菜单,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系用于被告花园社区居委的公务招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份餐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孟富餐饮费17387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春夫、刘自选、刘自奎、史佃芬、郝秀婷、刘春强、刘春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