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苗淑与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孙家疃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淑,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孙家疃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苗淑,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孙家疃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淑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孙家疃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孙家疃居民委员会已于2014年10月24日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款项交至本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