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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朱生金,赣州市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蔡衍,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3)康民二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3)康民二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赖国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代理书记员  曾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