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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海民初字第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苗余田与孙冲、王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余田,孙冲,王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海民初字第0579号原告苗余田,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浩轩,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冲,居民。被告王英,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昭忠、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余田与被告孙冲、王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余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轩,被告孙冲、王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余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轩,被告孙冲、王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余田诉称,2010年,被告将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并由被告书写欠条一份交给原告为凭。此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欠款15000元。被告孙冲、王英共同辩称,被告所欠的工程款已经付清,且欠条非孙冲本人所写,而是王英所书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冲与被告苗余田之间存在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多笔债权债务纠纷。2010年,被告孙冲将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原告苗余田承包施工,工程完工后,2011年2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孙冲尚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该款由被告王英以孙冲的名义出具欠条一份交给原告持有。诉讼中,被告王英对原告出具的欠条的真实不予认可,申请对欠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280元,后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倾向认为欠条上的签名系王英所书写。2011年9月25日,被告孙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另查明,被告孙冲与王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被告提供的收条一份、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与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欠款已经偿还,并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予以证明,经质证,原告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系另外一个工程所付的工程款,并非本案所诉的15000元,对其观点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收条能够证明其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故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收取的20000元并非用于支付本案所诉的15000元的情况下,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苗余田要求被告孙冲、王英给付工程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由原告苗余田承担,鉴定费1280元由被告孙冲、王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邱孟良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人民陪审员  陈中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