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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谭进福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建和广场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进福,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建和广场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谭进福,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建和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鲤渕豊太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进福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建和广场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进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进福自愿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