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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卢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谭某某,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与被告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与被告谭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伟军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人民陪审员  阳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