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9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敏中与被告朱吉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中,朱吉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958-2号原告曾敏中(曾用名曾敏忠),男,汉族。被告朱吉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敏中诉被告朱吉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敏中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家属自愿将欠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敏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敏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曾敏中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堂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