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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等18名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职工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497-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18名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本院依据周人社仲裁字第(2013)18号西安市周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周某某等18名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职工与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养老保险费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18名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职工在申请执行时未向本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且周人社仲裁字第(2013)18号西安市周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单位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于2001年10月10日已更名为西安市周至县丹阳洗涤剂厂,法定代表人由刘栓雄变更为刘秉康。2013年11月15日西安市周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时西安市周至县稀土肥料厂已不存在,刘秉康亦非其厂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周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周人社仲裁字第(2013)1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代理审判员  何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邸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