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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怡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廷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怡辰,黄廷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郾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汪怡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继欣,系申请人汪怡辰的爷爷。被申请人黄廷秀,女。申请人汪怡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廷秀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怡辰申请称:申请人汪怡辰与被申请人黄廷秀系母子关系。2011年12月29日黄廷秀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汪怡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廷秀失踪,黄廷秀的财产由申请人继承。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申请人的父亲汪勇涛与被申请人黄廷秀结婚,2009年8月25日生育申请人汪怡辰。2011年12月2日申请人的父亲汪勇涛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亡,2011年12月29日黄廷秀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汪怡辰自黄廷秀外出后一直跟随爷爷生活。2014年10月,申请人汪怡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廷秀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寻找黄廷秀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廷秀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证明及证人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黄廷秀于2011年12月29日离家出走后与家人没有联系,至今已三年有余,经其家人寻找并经本院刊登公告寻找,仍未得到黄廷秀的消息。申请人汪怡辰申请宣告黄廷秀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廷秀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汪怡辰为失踪人黄廷秀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昊审判员 叶亚奇审判员 王佳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