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宪翔与深州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翔,深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行初字第2号原告张宪翔。被告深州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学勇,该局局长。原告张宪翔与被告深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州市民政局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主动撤销了张宪翔与钟小兰的冀深XX结字050700180号结婚证,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宪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刘继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