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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高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敖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敖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高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敖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张某某与敖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高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敖某、谢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敖某、谢某某没有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敖某、谢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000元整或查封、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