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4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董爱民、张文生与张文生、张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民,张文生,张强,董志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910号原告:董爱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久江。被告:张文生,农民。被告:张强,农民。被告:董志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民与被告张文生、张强、董志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民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204075元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14075元,并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偿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750元,合计2040元,由原告董爱民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