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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西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元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堂,孙玉珍,朱洪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西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堂,男,194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蚌埠迎客松酿造责任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孙玉珍,女,194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蚌埠皖酒集团退休职工,住址。被执行人:朱洪儒,男,194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借住本市纺织厂南宿舍42号。本院在执行李元堂、孙玉珍与朱洪儒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洪儒于2014年10月29日死亡,申请执行人李元堂、孙玉珍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1)西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