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商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晋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岳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商初字第0318号原告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八四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晋,男,汉族,1983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丰、贾丽霞,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原告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苏平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人民陪审员 闵洪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满满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