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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某甲、朱某某与段某某、罗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朱某某,段某某,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1936年1月2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38年5月2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6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申请人长儿熄。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申请人三儿子。罗某甲、朱某某与段某某、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祥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段某某应履行的部分放弃继续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