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灵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张灵,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梁福军,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灵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再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