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商初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120-1号原告:李永生,男。委托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审 判 长  陈祥竹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人民陪审员  盛 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