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高兴、张国华等与任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兴,张国华,任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03号原告张高兴,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国华,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亚伟,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发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高兴、张国华与被告任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上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告张高兴、张国华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人民法院作出(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37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兴、张国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发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料协议。由原告供料,石子每方95元,沙子每方92元,给被告修建华陂镇大岳村村村通公路使用。合同约定,原告送的料由被告委托的贾永华收取,贾永华不在场时由张双进收取。二原告共计给被告供石子1530方,沙子1332.2方,合计款267912.4元。根据双方协议第二条规定,原告供料满贰拾万元后,被告付款壹拾万元。但在原告送料满贰拾万元,甚至工程结束,被告都未按约定付清料款。现有10000元料钱一直也拖欠不给,其行为严重违背协议第四条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1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6791元。被告辩称,货款269300元已付清,不拖欠原告货款,更不存在违约金,应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原告张高兴、张国华与被告任亚伟签订修筑“彩票基金项目(大岳路)”供料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任亚伟(华陂镇大岳村路承建商),乙方张高兴、张国华。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供应修筑大岳村路7.8公里所需石子、沙子,现议定如下条款:一、甲方按(暂定)石子95元/方,沙子92元/方给乙方付款,如价格变动,随行就市。二、乙方供货满贰拾万元,甲方付款壹拾万元给乙方,待工程竣工后壹个月内,甲方将剩余货款全部结清。三、乙方保证石料供应。四、如有违约,违约方按货款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五、甲方委托贾永华为收料人,货款结算以收料人��据为准。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画押,2012年7月18日。”同时查明,被告任亚伟向原告给付的货款为:2013年1月21日10万元、2013年3月10日3万元、2013年3月26日2万元、2013年6月7日2万元、3013年6月26日2万元、2013年8月16日2万元、2013年10月8日1万元、2014年1月11日1.93万元,2014年4月7日3万元,合计26.93万元。但原告2012年9月11日之前供货20万元时被告并未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任亚伟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2012年9月11日,被告任亚伟为二原告出具收到货款收据时,该过程已经完工。另查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请求货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收据,被告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原、被告供料协议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任亚伟从二原告处购买修路石料,签订供料协议,且向二原告出具收料单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修路石料,被告本应及时按合同向原告支付料款。但原告2012年9月11日之前供货20万时被告并未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被告任亚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甲乙双方供料协议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26.93万X10%=2.693万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货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亚伟给付二原告张高兴、张国华违约款269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负担567.2元,被告任亚伟负担152.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新年审 判 员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