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石玉兰与章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兰,章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石玉兰,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章功明,男,汉族,(兰玉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兰诉被告章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石玉兰负担。审判员 雷克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