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穆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穆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润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