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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焦显亮与彭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显亮,彭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焦显亮,农民。被告:彭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显亮诉被告彭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显亮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显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