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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关成龙与孟祥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龙,孟祥伟,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梁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关成龙,农民。被告:孟祥伟。被告:孙某某。原告关成龙诉被告孟祥伟、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伟、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成龙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孟祥伟向原告关成龙借款100000元,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有借款合同为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孙某某与被告孟祥伟系夫妻关系,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孟祥伟、孙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孟祥伟向原告关成龙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2年12月15日,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被告孟祥伟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另查明,被告孙某某与被告孟祥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孙某某与被告孟祥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认定的,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个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祥伟向原告关成龙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孟祥伟、孙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孟祥伟、孙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关成龙与被告孟祥伟约定借款利息为3%,超过了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伟、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成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关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孟祥伟、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宋文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