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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闫俊菁与程仲友、杨元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菁,程仲友,杨元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闫俊菁。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仲友。被告杨元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菁与被告程仲友、杨元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尹 佳代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