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闫俊菁与程仲友、杨元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菁,程仲友,杨元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闫俊菁。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仲友。被告杨元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菁与被告程仲友、杨元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尹 佳代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