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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红云与贺万杰、朱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云,贺万杰,朱飞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唐红云,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后渔沃行政村后渔沃村637号。委托代理人唐立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万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贺庄行政村贺庄村175号。被告朱飞祥,男,住东明县城关镇朱口行政村朱口村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云诉被告贺万杰、朱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唐红云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