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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沥青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安徽省某某沥青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男,1970年出生,回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沥青材料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沥青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21.3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