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爵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满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爵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侃戎,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满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涛,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9,4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代理审判员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满舜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锡爵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满舜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目前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