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龙彬与朱海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龙彬,朱海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龙彬,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岳鸿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涛(又名朱广涛),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龙彬因与被上诉人朱海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龙彬及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被上诉人朱海涛及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朱龙彬、朱海涛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和合伙资产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