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田青松与崔宝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松,崔宝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田青松,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玉,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松诉被告崔宝玉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青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田青松负担。助理审判员 崔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