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吴绍东与杨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东,杨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吴绍东,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锋,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吴绍东诉杨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东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绍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吴绍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