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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长爱、杨翠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政府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天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富楼,该委员会副主任。被执行人夏长爱。被执行人杨翠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泰姜人口计征字(2014)1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7784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19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泰姜人口计征字(2014)1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夏长爱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M×××××的汽车1辆,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2014年12月10日,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17元。执行中,本院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家境贫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9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富楼后,王富楼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王富楼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194号行政裁定书、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泰姜人口计征字(2014)1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夏长爱、杨翠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