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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叙永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思远、丁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叙永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思远,丁朝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3号原告叙永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二道桥商住楼B幢。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被告李思远,男,生于1951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丁朝凤,女,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叙永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思远、丁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叙永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思远在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号的存款127267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龙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思远在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号的存款12726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