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平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瓦屋垱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平,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瓦屋垱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张振平,男。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瓦屋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立群,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张振平以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瓦屋垱村民委员会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财政所发放或拨给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瓦屋垱村民委员会的资金1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之母易桃枝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沙港小区3—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827**号)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财政所发放或拨给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瓦屋垱村民委员会的资金1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张振平之母易桃枝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沙港小区3—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82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冷德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