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0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桑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公主岭市响铃家园4号楼北三门,自己租住的房间先后两次容留齐某某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电话记录查询,办案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秦某某有投案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