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岳张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张全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濮刑执字第8号罪犯岳张全,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汤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岳张全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张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岳张全等人在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东,中石化鲁皖二期西线济邯段输油管线上打孔并安装阀门,将输油管引至西边事先租赁的薛某某房子内被改成的储油池里进行偷油,2009年12月16日,因输油管崩裂,造成柴油泄漏11.54吨,价值78875.9元,管道被打孔需封堵费用22900元,管道停输损失660000元,赔偿麦田及泥土置换损失30000元,共计791775.9元。2011年11月9日,岳张全伙同孙某某等携带盗油工具窜至江苏省赣榆县准备偷油,在海头镇金都旅馆住宿时被查获。罪犯岳张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2013年7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12月、2014年5月、11月获表扬奖励各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岳张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岳张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原判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张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至二0一五年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艳丽审 判 员 高洪光人民陪审员 祁利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