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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