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