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靳润林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润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119号罪犯靳润林,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都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靳润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靳润林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46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靳润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两年期满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转交甘肃天水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作出(2009)甘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9年。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作出(2012)天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31日,由天水监狱转入武都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武狱减字第6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政治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该犯虽患有疾病,但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润林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够反省自己罪行的严重危害性。在“三课”学习中,能按要求完成作业,各科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润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