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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丁侠与勾树水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丁侠,男,住天津市。被申请人勾树水,男,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唐敬博,男。申请执行人丁侠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中信执字00570号执行公证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勾树水、唐敬博履行公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勾树水、唐敬博的银行存款230516元。二、如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公证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