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柯玉莲、庄晓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147-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柯玉莲,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庄晓青,住安徽省歙县。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柯玉莲、庄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柯玉莲、庄晓青至今未自觉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柯玉莲的银行存款880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栓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