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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平诉被告刘清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刘清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刘文平,男,生于1960年1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显章,男,西乡县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清庆,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平诉被告刘清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平的撤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平撤回对刘清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刘文平负担。审判员  杨玲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