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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钢武与杨欣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钢武,杨欣德,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钢武,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欣德,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审被告: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钢武。上诉人王钢武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6-4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三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三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