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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碧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碧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瑞田。被告:季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胜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瑞田、被告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季秀燕,××××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季霜霜。自生育次女之后,被告认为原告不能生子为其传宗接代,便对原告进行虐待,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及双方有重新和好的可能,于2014年3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撤诉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季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季秀燕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季霜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婚姻存续期间之共同财产,坐落于永嘉县巽宅镇墨印村四层半楼房一间,对半均分赠与婚生女儿季秀燕、季霜霜;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口信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4、人口信息表二份,以证明婚生女儿季秀燕、季霜霜的身份情况;5、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2月27日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3月21日撤诉的事实。被告季某辩称:1、原告诉称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子女及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属实;2、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两个女儿都由自己抚养,原告需每年支付1万元抚养费,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3、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原告同意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前提下,则同意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房屋材料费、欠账名单、读书费各一份,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233521元。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表示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尚未发现证据存在瑕疵与疑点,故均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原告认为均不属实。经本院当庭审查核实,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仅为自己提供的账册,没有相应的借条予以佐证,而债权人亦未到庭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季秀燕,××××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季霜霜。在共同生活中,原告曾于2014年2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女,夫妻共同生活达十几年之久,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原告提出在共同生活中因其不能为被告生子传宗接代,被告便对其进行虐待,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虽于2014年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使夫妻感情受挫,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相理解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