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杜正华与詹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杜正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能立,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彬,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华与被告詹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正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