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务工,住鄱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骑三轮车来到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群英文武学校西侧被害人余某、谷某的宏森包装箱厂门口,窃取放置于该厂门口的木料5捆。四、五天后的一天,被告人章某又以相同方式窃取该厂门口的木料5捆。同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章某再次以相同方式盗窃42条木料过程中被发现,后被抓获。经估价,涉案162条木料价值共计人民币93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高某、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和发还清单、调解书以及被告人章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谷曼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