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根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根田,山东地王集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丽华,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光辉。。被告:何根田,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被告:山东地王集团。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综合大楼十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与被告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根田、山东地王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