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蔡有信的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德,朱平,朱国,朱凤梅,蔡有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82-1号申请人朱荣德,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生。申请人朱平,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朱国,男,汉族,1962年8月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朱凤梅,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蔡有信,男,汉族,1937年7月15日生。申请人朱荣德、朱平、朱国、朱凤梅与被执行人蔡有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人74334.8元,该判决书于2014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有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有信的存款775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