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李1等与徐某某、李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1,李2,李3,徐某某,李某4,李某5,李某6,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028号原告任某某,女,194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李1,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李2,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李3,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俊,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2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李某4,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李某5,男,193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某6,女,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赵某1,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告赵某2,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告赵某3,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告李某6、赵某1、赵某2、赵某3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斌,北京天驰洪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6、赵某1、赵某2、赵某3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法全,北京天驰洪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李1、李2、李3诉被告徐某某、李某4、李某5、李某6、赵某1、赵某2、赵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