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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陶宗文,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陶宗文,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17-1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总经理。被告陶宗文,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饶勇,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宗文、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宗文、饶勇银行存款93700元或查封(扣押)渝BP66**号货车,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所有的渝BL87**号货车作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L87**号货车。二、冻结被告陶宗文、饶勇银行存款93700元或查封(扣押)渝BP66**号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原告申请在期限届满后续行查封,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4日以内7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