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滥伐林木罪一��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阴历3月,被告人王某为了建房,在只办理了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可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和铁杉)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位于神农架林区红坪镇红河村钟家湾(小地名“水洞子”)的家庭承包经营山上砍伐大量松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砍伐的松树为华山松,共计蓄积为44.098立方米。同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委托神农架林区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矫正办)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矫正办经过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原木、木材、油锯、板斧、弯刀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电话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林政科的说明;证人一、证人二、证人三、证人四、证人五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关于红坪镇红河村王某采伐林木的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定,超出林业部门批准的数量及树种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矫正办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姗姗 关注公众号“”